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09年度,6號
IPCV,109,民專抗,6,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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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魏永彬

相 對 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嚴子  
  嚴女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間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係規定提 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未繳納裁判費即屬不合法定應有 之程式,依法須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未繳 納裁判費,且本院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 在7 日內補繳,此一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雖抗告人另有聲請訴訟救助,但該項聲請業經駁回確定,抗 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依前揭條文意旨,應駁回抗告人 所提起之訴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 人擁有土地及三陽汽車1 輛,然土地僅有33坪持分,三陽汽 車為證物,不得變賣,故抗告人無資金運用,且法院要求委 任律師及繳費並不合理,請求核准訴訟救助及早日開庭等語 。
三、經查,本件原審補費裁定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6,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9,41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裁 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無 不合法,且依抗告意旨,抗告人並未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有所不服,又抗告人雖有聲請訴訟救助,然該項聲請已經



駁回確定,有本院107 年度民救字第8 號民事裁定、107 年 度民專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33號民事 裁定、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各1 份在 卷可憑,故抗告意旨仍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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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