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8年度,103號
IPCV,108,民專訴,103,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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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辰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被   告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上 列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壹、當事人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方面:
原告係中華民國證書號第M466511 號「內褲之結構改良」新 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 民國(下同)102 年12月1 日起至112 年5 月27日止,系爭 專利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發新型 專利技術報告書。詎被告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被告普羅威公司」)竟製造販賣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4 之「京美健康竹炭銀絲纖維內褲(逆時健康提臀褲) 」、「京美竹炭銀纖維抗老保健效能三角褲」、「竹炭逆時 能量健康提臀褲」等產品(合稱:「系爭產品」),而被告 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美好家庭公司」) 則於其VIVA購物網上販賣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前揭「京美健 康竹炭銀絲纖維內褲(逆時健康提臀褲)」。原告前委由律



師發函予被告普羅威公司、被告美好家庭公司、及訴外人富 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害系爭專利行為,但被 告普羅威公司、被告美好家庭公司迄今仍未停止侵權行為。 又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
二、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 97條第1 項第2 款、第97條第3 項,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 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普羅威公司、美好家庭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 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 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
(二)被告普羅威公司、美好家庭公司應將其製造、販賣、為販 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前項專利之物 品全數回收並銷毀。
(三)被告普羅威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被告美好家庭公司應於3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之範圍內與被告普羅威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四)被告普羅威公司、呂麗美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美好家庭公司、戴頌雯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六)第(三)項至第(五)項之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 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七)第(三)項至第(六)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 行之宣告。
三、被告等方面: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就「毛巾細織面」文字並無任何解釋。故 「毛巾細織面」應以所屬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去理解及解釋 。系爭專利第一圖顯示在「毛巾細織面21」上具有所屬領 域中之通常知識所知「毛巾織面」特有的突起之「毛圈」 。其中「細」係相對概念,應理解為:衹要不是特別粗的 毛巾織面,即為「毛巾細織面」。乙證1 係82年5 月1 日 公告的第205255號「圓編毛巾針織機之針織及剪毛裝置」 新型專利,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達20年以上,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前對於「毛巾織面」之通常知識。 依乙證1 所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毛巾織面」 係在布面上具有突起之「毛圈」或將毛圈剪斷而成的「毛



絨」者。綜上,「毛巾織面」應解釋為:具有突起之毛圈 或將毛圈剪斷而成之毛絨的布面;「毛巾細織面」應解釋 為:在布面上具有突起之毛圈或將毛圈剪斷而成之毛絨的 布面,且可稱為「細(非特別粗)」者。系爭產品在於前 、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的內側,皆係以先前技術之「銀 纖維織面」製作,覆面內側的布面上不具有毛圈或毛絨, 故非「毛巾細織面」。因此,系爭產品並未實現請求項1 要件之技術特徵,不落入請求項1 之權利範圍,當然亦不 落入請求項2 、3 、4 之權利範圍。而原告若對此主張均 等論將違反先前技術阻卻原則。因此,系爭產品亦不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4 之均等範圍。
(二)乙證2 或乙證3 均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 ;乙證2 、乙證4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 進步性;乙證3 、乙證4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4 不具進步性;乙證4 、乙證5 、乙證6 之組合足證系爭 專利請求項1 、3 、4 不具進步性;乙證2 、乙證4 、乙 證5 、乙證6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乙證3 、乙證4 、乙證5 、乙證6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 求項2 不具進步性;乙證4 、乙證5 、乙證6 、乙證7 之 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三)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 ,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 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 無理由自為判斷,法院認有撤銷之原因時,專利權人於該民 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本件被告提出系爭專利前 述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撤銷原因抗辯,本院就此抗辯應自 為判斷。
二、系爭專利於102 年5 月28日申請,並於同年12月1 日公告( 見本案卷一第26頁),依專利法第119 條第3 項本文規定, 系爭專利是否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 ,應依核准處分時有效之102 年6 月1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 (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判斷。
三、按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核 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參照); 次按新型專利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 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新型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四、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摘要:本創作係一種內褲之結構改良,尤指一種 兼具按摩及塑身美體功效用的內褲結構改良,依內褲結構 組裝之前片及後片,分別於前片相對於人體的關元、大赫 穴的上方正面位置的布面,分別以由大波浪狀的連續曲折 紋彈性織紋面設計,使透過波浪狀的彈性織紋面得以對相 對穴位做彈性按摩的效果,加上於前、後片相接的底部包 覆面其內外層面分別設成不同織面,將其內面予以設成毛 巾細織面,達到膚面貼觸舒適的織毛面,而臀部相對布面 ,配合以舒適貼觸交織包覆布面密實編織,並依臀部包覆 邊緣,以特殊密實的寬面彈性框邊框幅分隔後片的布面設 計,達到美體及按摩健康功效的舒適功效目的(見本案卷 一第30頁)。
(二)主要圖式:
1、第一圖為內褲外觀立體參考圖(見本案卷一第41頁)。 2、第二圖為內褲背面編織外觀實施例示意參考圖(見本案卷 一第42頁)。
(三)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 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見本案卷一第40頁)。系爭專利 請求項1至4的內容依序如下:
1、請求項1 :一種內褲之結構改良,包含有內褲本體的前片 及後片,頂部穿組用的穿入口及底部兩側分設的穿出口, 共同組成完整的褲形結構;其特徵在於:內褲本體前片相 對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布面以波浪紋狀的彈性織紋面 編織設置,而於前、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以內外不同 編織紋面設計,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製作,供穿著時貼觸 舒適安全透氣者;又於後片相對於臀部位置,以貼觸舒適 的包覆布面製作,並於包覆外緣由彈性纖維織製成具適當 寬度的彈性框邊框幅,達到穿著時臀部的托撐輔助,確保 內褲穿著具舒適健康輔助及臀部曲線修飾之使用目的。 2、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內褲之結構改良 ,其中前片設置波浪弧狀的彈性織紋面呈三角狀者。 3、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內褲之結構改良 ,其中內褲穿入口以束帶面框束。
4、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內褲之結構改良 ,其中內褲穿出口緣邊設留束裝輔助的包覆框邊。五、被告所提引證案之分析:
(一)乙證3 (見本案卷一第448 頁)、乙證3-1 (見本案卷一



第450 至452 頁)及乙證3-2 (見本案卷一第454 至456 頁)皆為產品型號「S803內褲」之網頁資料,其中,乙證 3-1 為「S803竹炭波浪按摩三角褲」之網頁資料、乙證3 -2為「S803按摩三角褲」登錄於經濟部工業局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網站之網頁資料,屬相關聯證據,乙證3-1 及乙證3-2 併同乙證3 審理。乙證3 為99年8 月27日業已 公開銷售「S803竹炭波浪按摩三角褲」之網頁,其公開日 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 證3 係一種內褲之結構改良,包含有內褲本體的前片及後 片,頂部穿組用的穿入口及底部兩側分設的穿出口,共同 組成完整的褲形結構;該內褲本體前片布面以波浪紋狀的 彈性織紋面編織設置。
(二)乙證4 (見本案卷一第458 至462 頁)係為92年10月22日 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580778Y號「毛巾內褲」實用新型專 利說明書。乙證4 公告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4 係為一種對針織內褲的結構 改良,其包括前身片與後身片以及由此形成的腰部和一對 腿周邊開口部,並在一對腿周邊開口部之間形成具有後襠 片的襠部,其特徵是在所述前身片和後身片以及襠部均採 用毛巾織物製成,其面上均佈有毛圈(見本案卷一第458 頁摘要)。
(三)乙證5 (見本案卷一第464 至482 頁)係為101 年8 月11 日公告之我國第M435170 號「下半身貼身衣物改良結構」 新型專利說明書影本,其公告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5 係一種下半身貼身衣 物改良結構,主要包括:一衣物本體,具有一第一布層, 該第一布層上方為一鬆緊帶,下方設有開口,該開口邊緣 縫製一車縫邊,加強該本體的邊緣部位並防止線頭被抽拉 而破壞整體構造;實施時,該衣物本體可製成美容修飾體 線的腰帶或是一般貼身內褲,以及;一第二布層,以區域 劃分編織配置於該第一布層上,所設區域位置可依人體工 學配合美容修飾曲線,以及針對某一區域特別加強不同實 用功能而設;藉此,採用無縫編織技術一次成型,將銀纖 維和竹炭纖維結合於一般的纖維面料而成,使衣物組成時 伸縮彈性極佳,具有穿著貼身、洗滌後不易變形,並兼具 保暖、按摩、殺菌、防臭…等的實用特點(見本案卷一第 464 頁摘要)。
(四)乙證6 (見本案卷一第484 至520 頁)係為95年4 月11日 公告之我國第I252738 號「內衣」發明專利說明書影本, 其公告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乙證6 提供一種具有高按摩效果,不僅上下方向並 可獲得周圍方向較大的血液循環效果,且不容易殘留稜紋 痕跡的內衣。其解決手段為在針織物構成的內衣內面形成 向內側突出的稜紋,該稜紋為實質地朝著針織物的線圈橫 列方向延伸的直線形稜紋11,及連接該直線形稜紋並夾持 直線形稜紋使其相對的2 個波形稜紋12、13所組合而成的 複合稜紋10,設有多數條形成該複合稜紋的複合稜紋區域 A (見本案卷一第486頁摘要)。
(五)乙證7 (見本案卷一第522 至526 頁)係為93年12月29日 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666191Y號「無縫高腰塑身內褲」實 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影本,其公告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乙證7 係為一種生活用品 內褲,旨在提供一種無縫高腰塑身內褲。該內褲的腰部、 腹部和臀部有特殊結構設計,是高彈性織物,腰部採用高 腰設計。本實用新型中的內褲可以實現對腰部、腹部和臀 部的贅肉加以束縛,對女性的體形進行改善,內褲所有部 位之間是無縫拼接,使得身體外形整體比較美觀(見本案 卷一第522 頁摘要)。
六、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部分:
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對於「毛巾細織面」加以定義,觀察 系爭專利第1 圖(見本案卷一第41頁),在該等「毛巾細織 面21」上,具有「毛巾織面」特有的突起之「毛圈」,依該 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該「毛巾細織面」可解釋 為:只要不是特別粗的毛巾織面,具有突起之毛圈或將毛圈 剪斷而成之毛絨的布面,即為「毛巾細織面」。七、按「新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申請前之先 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該新型即不具進步性。惟進步性之 判斷應就申請專利之新型整體為之,非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 術特徵。若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 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顯然可能促使其組合、修 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之新型者,應認該 新型不具進步性。而二件以上之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新型 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相 近或具關連性,且為申請專利之新型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 識者可輕易得知,而有合理組合動機,且申請專利之專利技 術內容,可為該等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等先前技術之 組合可據以認定該申請專利之新型不具進步性」(最高行政 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62號判決、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 1111號、103 年度臺上字第906 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42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如「系爭發明與舉發證據間所存在



之差異,為系爭發明之重要技術特徵者,審查時應就該技術 特徵是否為舉發證據所揭露,或該技術特徵是否為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舉 發證據等方式所能輕易完成等情,詳加審酌」(最高行政法 院109 年度判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八、乙證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 4 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乙證5 (做為比對之主要證據,括號 內為對應構件或技術內容)比對:一種內褲之結構改良, 包含有內褲本體(實質對應於乙證5 之本體1 )的前片( 實質對應於乙證5 之圖2 所示內褲正面撐開區域,未標示 元件符號)及後片(實質對應於乙證5 之圖3 所示內褲背 面撐開區域,未標示元件符號),頂部穿組用的穿入口( 實質對應於乙證5 之圖4 所示內褲穿著示意圖上方開口, 未標示元件符號)及底部兩側分設的穿出口(實質對應於 乙證5 之開口13),共同組成完整的褲形結構;其特徵在 於:內褲本體前片相對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布面以波 浪紋狀的彈性織紋面編織設置,而於前、後片相連底部的 包覆面,以內外不同編織紋面設計,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 製作,供穿著時貼觸舒適安全透氣者;又於後片相對於臀 部位置,以貼觸舒適的包覆布面(實質對應於乙證5 之修 臀圈部15)製作,並於包覆外緣由彈性纖維織製成具適當 寬度的彈性框邊(實質對應於乙證5 之邊框部25)框幅, 達到穿著時臀部的托撐輔助,確保內褲穿著具舒適健康輔 助及臀部曲線修飾之使用目的。其中本項所述「由彈性纖 維織製成具適當寬度的彈性框邊」,查乙證5 說明書第5 頁第13、14行及第19至20行分別記載「…設有羅紋織法部 21,使具彈性穿著貼身達到收腰作用」及「於修臀圈部15 的周圍則設有羅紋織法的邊框部25,使具有加強伸縮提臀 的作用」(見本案卷一第470 頁),依上述記載,乙證5 之邊框部25即屬彈性纖維相關材質,可實質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彈性框邊。
(二)依上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乙證5 之差異在於:乙 證5 雖於衣物本體1 前面設有禁針吊目曲線織法部22,惟 未明確界定其設置位置等細部結構特徵,亦即,未實質對 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褲本體前片相對於關元穴及大 赫穴的位置布面以波浪紋狀的彈性織紋面編織設置」;再 者,乙證5 雖於衣物本體1 設置有底部14,惟未明確界定 其編織紋面設計等細部結構,亦即,未實質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之「於前、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以內外不同



編織紋面設計,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製作,供穿著時貼觸 舒適安全透氣者」。
(三)經查,乙證6 揭示具有襯褲部的內衣(包含緊身褲等), 係藉由設置波形稜紋12、13所組合而成的複合稜紋10,以 達到按摩效果,即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波浪紋 狀的彈性織紋面編織設置」。又乙證6 說明書第20頁【發 明的效果】記載「以緊密多數條設置本發明複合稜紋的複 合稜紋作為內衣的腹部區域,可進行穿著者腹部周圍血液 循環的促進,同時獲得身體繃緊的效果」(見本案卷一第 504 頁),其設置位置即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關 元穴及大赫穴位置,是以乙證6 之複合稜紋區域及其設置 位置,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褲本體前片相對 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布面以波浪紋狀的彈性織紋面編 織設置」技術內容。
(四)再者,乙證4 揭示一種對針織內褲的結構改良,其包括前 身片與後身片以及由此形成的腰部和一對腿周邊開口部, 並在一對腿周邊開口部之間形成具有後襠片的襠部,其襠 部(2 )係採用毛巾織物製成,其面上均佈有毛圈(5 ) 。另乙證4 說明書第4 頁揭示「其內側面上均佈有毛圈5 (參見附圖1 和附圖2 )」(見本案卷一第461 、462 頁 ),即乙證4 揭示其中一實施例,可於內側面佈有毛圈5 ,另一側則未有毛圈等特徵(如附圖2 ),即襠部(2 ) 係採用毛巾織物製成,且其內外側面具有不同編織紋面特 徵,已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於前、後片相連底 部的包覆面,以內外不同編織紋面設計,於內側以毛巾細 織面製作,供穿著時貼觸舒適安全透氣者」技術內容。(五)乙證4 為一種對針織內褲的結構改良,乙證5 為下半身貼 身衣物改良結構、乙證6 則為可應用至緊身衣褲之具有襯 褲部的內衣,乙證4 、乙證5 及乙證6 屬針對內褲結構進 行改良之關聯性技術領域。再者,乙證4 針織內褲之結構 改良,係藉由襠部採用毛巾織物製成,可達成如說明書第 4 頁首段記載「本實用新型具有結構合理,製作容易、簡 單,吸濕性強,透氣性好,穿著舒適」等特點(見本案卷 一第461 頁),另乙證5 將銀纖維和竹炭纖維結合於一般 的纖維面料,可達成「在各重點部區域特殊織法又具有承 托、按摩及分段強壓的作用,可讓衣物更加貼身穿著倍感 舒適、優雅、細膩、清爽」(見本案卷一第471 頁說明書 第6 頁第7 至9 行)等特點,乙證6 亦於不同位置設置複 合稜紋區域,以達成相對應之按摩效果,即乙證4 至6 皆 屬於不同穿著部分採用不同材質,以達其材質對應之效果



,乙證4 至6 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綜上所述,該新 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前述複 數證據之技術內容。
(六)對照乙證4 針織內褲之結構改良,其襠部採用毛巾織物製 成,具有「吸濕性強,透氣性好,穿著舒適」等特點、乙 證5 「使衣物組成時伸縮彈性極佳,具有穿著貼身、洗滌 後不易變形,並兼具保暖、按摩、殺菌、防臭…等的實用 特點」,以及乙證6 複合稜紋區域之按摩效果,系爭專利 所稱「提供穿著時兼具按摩實用及臀部美體曲線修飾功效 的內褲結構設計」對照先前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因此,該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可依乙證4 、乙證5 及乙證6 所揭示技術內容組合而輕 易完成本項之新型專利,故不具進步性。
(七)原告陳稱:乙證4 之專利技術係內褲之前片、後片及襠部 均為毛巾織物製成,並非僅有襠部部分為毛巾織物製成; 又乙證4 毛巾織物之內面及外面均係毛巾織物,乙證4 之 圖2 並未揭露內面及外面為不同編織紋面;乙證6 揭露一 種內衣,該專利係內衣,與系爭專利內褲穿戴於身上之部 位不同,難認乙證6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內褲本體前片相 對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布面以波浪紋狀的彈性織紋面 編織設置」等;乙證4 、5 、6 之組合,欠缺「內褲本體 前片相對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布面以波浪紋狀的彈性 織紋面編織設置」、「於前、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以 外不同編織紋面設計,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製作,供穿著 時貼觸舒適安全透氣者」之技術特徵,非所屬技術領域通 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等云云(見本案卷一第553 、555 、556 頁)。 被告則稱:原證6 系爭專利N01 舉發審定書中,業已認定 乙證5 (即原證6 舉發審定書之證據2 )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除「內褲本體前片相對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布 面以波浪紋狀的彈性織紋面編織設置」(差異點A )、「 於前、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以內外不同編織紋面設計 ,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製作,供穿著時貼觸舒適安全透氣 者」(差異點B )以外之全部技術特徵;乙證6 (即原證 6 舉發審定書之證據4 )則揭露差異點A ;且乙證5 與乙 證6 具有相當組合動機,可輕易結合(詳參原證6 舉發審 定書第8 頁至第9 頁)。而乙證4 揭露內褲的襠部採用毛 巾織物製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的「於內側以 毛巾細織面製作」。乙證4 圖1 顯示襠部2 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要件的「前、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乙證



4 圖2 顯示襠部以內外不同編織紋面3 、5 設計,於內側 以毛巾織物5 (即「毛巾細織面」)製作,供穿著時貼觸 舒適安全透氣者,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的「以內 外不同編織紋面設計」及「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製作」。 乙證4 說明書並指明其具有「結構合理,製作容易、簡單 ,吸溼性強,透氣性好,穿著舒適,適用範圍較廣,具有 保健、衛生之功效等特點」,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 件的「供穿著時貼觸舒適安全透氣者」等語(見本案卷一 第388 、394 頁)。經查:
1、按「進步性之審查,應就申請專利之新型整體(As a Who le)為之,非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先前技術與系 爭專利間之技術特徵之差異,如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換,且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者,仍不具進步性;又為解決一技術問 題而從易於思及且有限的方法中選擇其中一種方法,與先 前技術組合而成立一新型,且可合理預期成功時,亦不具 進步性」(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784 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 ,係指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 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 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313 號、107 年度判字第70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得 就該引證中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等進行考量 」(本院107 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 號判決意旨參照) 。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內褲之結構改良,該內褲本體之 主要片材包含前片(11)、後片(12),以及於前、後片 (12)相連底部的包覆面(20)等,另依各部位設置不同 面材或布料,如前片(11)局部位置為「波浪紋狀的彈性 織紋面(22)」、後片(12)相對於臀部位置則為「包覆 布面(17)」,其包覆外緣則為「彈性纖維」的彈性框邊 (18)框幅,另底部「以內外不同編織紋面設計」,「於 內側以毛巾細織面(21)製作」等,進一步參考系爭專利 說明書所稱「本創作的最大特色在於:…依織製成不同位 置的織布面變換,供內褲的前、後片結構分別設計」等記 載內容(見本案卷一第37頁),且系爭專利權人即原告亦 自承:「系爭專利係有關內褲之結構改良,改良重點在於 結合編織技術將布面的結構變換設計…亦即針對內褲不同 部位,採取不同設計,具有不同功效」(見本案卷一第55



3 頁)。職是,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當可理解,系 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可解釋為:依各部位位置,設置不同面 材或布料。
3、上述該等設置方式,可見於乙證5 說明書第5 頁第6 至8 行所記載之「一第二布層2 ,以區域劃分編織配置於該第 一布層11上,所設區域位置可依人體工學配合美容修飾曲 線,以及針對某一區域特別加強保暖、按摩、殺菌、防臭 …等不同實用功能而設」(見本案卷一第470 頁),另乙 證6 、乙證4 亦僅於局部分別設置複合稜紋區、毛巾織物 等,亦即,乙證4 、乙證5 及乙證6 皆揭示有在各部位設 置不同面材或布料之技術特徵。再者,乙證4 進一步明確 揭示該襠部(即對應系爭專利底部)可採「毛巾織物」製 成,該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在乙證4 至乙證6 具 有足夠結合動機下(其理由如前所述),當得以乙證5 所 揭示之內褲結構為基礎,進一步組合乙證4 所明確揭示之 「毛巾織物」襠部面材,以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原告僅 就乙證4 「部分」面材與系爭專利不同,乙證5 、乙證6 「部分」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有所差異,即論斷系爭專利 具進步性等主張,實不足採。
4、再者,乙證4 說明書第4 頁記載「其內側面上均佈有毛圈 5 (參見附圖1 和附圖2 )…襠部2 的內側均佈設有毛圈 5 ,大大提高內褲的吸濕性能和舒適性,而外側的毛圈5 則進一步明顯改變了整體外觀,為內褲家族提供了一個新 成員」(見本案卷一第461 頁),依上述記載,該所屬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當可理解,乙證4 實已包含兩實施例 ,其中一實施例為襠部2 內側佈設有毛圈,外側則無(如 圖1 及圖2 所示),另一實施例為襠部2 內側及外側皆有 毛圈(如上述說明書記載,另參照見本案卷一第459 頁請 求項6 至8 ,其為附屬項,係對所依附項之進一步限定) ,即乙證4 可包含內外側不同編織紋路,即實質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於前、後片相連底部的包覆面,以內外 不同編織紋面設計,於內側以毛巾細織面製作,供穿著時 貼觸舒適安全透氣者」之技術內容。
5、由乙證6 說明書【技術領域】記載「本發明的內衣是以和 身體貼身的狀態穿著,例如,具有襯褲部的內衣(束腹、 鞋罩、緊身衣褲、連褲襪等)」(見本案卷一第488 頁) ,且乙證6 圖13顯示內褲外型(見本案卷一第519 頁), 依上述記載,乙證6 實已包含內褲型態之製品;再者,系 爭專利請求項1 雖限定其設置位置為「內褲本體前片相對 於關元穴及大赫穴的位置」,惟依乙證6 說明書第21頁【



發明的效果】記載「以緊密多數條設置本發明複合稜紋的 複合稜紋作為內衣的腹部區域,可進行穿著者腹部周圍血 液循環的促進,同時獲得身體繃緊的效果」(見本案卷一 第504 頁),參照系爭專利所示位置,依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乙證6 腹部區域即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 所限定之關元穴及大赫穴位置,所述理由不足 採。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附 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 依附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一步限定「其中內褲穿入口以束帶面框束」等技術內容 ,參見乙證5 所示鬆緊帶12(見本案卷一第465 頁),即 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限定「其中內褲穿入口以束 帶面框束」等技術內容,再查系爭專利請求項3 對照先前 技術,僅於內褲穿入口設置束帶,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 效。因此,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 依乙證4 、乙證5 及乙證6 所揭示技術內容組合而輕易完 成本項之新型,故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附 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 依附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進一步限定「內褲穿出口緣邊設留束裝輔助的包覆框邊」 等技術內容,參見乙證5 所示衣物本體(1 )下方設有開 口(13),該開口(13)邊緣縫製一車縫邊(131 ),加 強該本體(1 )的邊緣部位等構造(見本案卷一第465 頁 ),即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限定「內褲穿出口緣 邊設留束裝輔助的包覆框邊」等技術內容,再查系爭專利 請求項4 對照先前技術,僅於內褲穿出口設置包覆框邊,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乙證4 、乙證5 及乙證6 所揭示 技術內容組合而輕易完成本項之新型,故不具進步性。(十)乙證4 、乙證5 、乙證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附 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 依附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進一步限定「其中前片設置波浪弧狀的彈性織紋面呈三角 狀者」等技術內容。乙證5 圖5 、圖7 揭示有禁針吊目曲 線織法部22(見本案卷一第480 、482 頁),其外型雖非 屬三角狀外型特徵,惟其僅屬外型之簡單改變。乙證5 之



禁針吊目曲線織法部22揭示可達成「使穿著可達到摩察燃 脂的作用」等功效(見本案卷一第470 頁說明書第5 頁第 15行),系爭專利所稱「得以達到穿著時貼身及活動時, 對相關穴位的彈性按摩輔助,使達到身體健康的相對幫助 」對照先前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新 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乙證4 、乙證 5 及乙證6 所揭示技術內容組合而輕易完成本項之新型, 故不具進步性。
(十一)乙證3 、4 、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 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其 中所依附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 求項2 進一步限定「其中前片設置波浪弧狀的彈性織紋 面呈三角狀者」等技術內容。乙證5 圖5 、圖7 揭示有 禁針吊目曲線織法部22,其外型雖非屬三角狀外型特徵 ,惟其僅屬外型之簡單改變。乙證5 之禁針吊目曲線織 法部22揭示可達成「使穿著可達到摩察燃脂的作用」等 功效,系爭專利所稱「得以達到穿著時貼身及活動時, 對相關穴位的彈性按摩輔助,使達到身體健康的相對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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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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