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黃長鑫即美貼心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被 告 邱俊毓
邱俊銘
邱運財
邱黃福梅
邱騰立(原名:邱俊洋)
邱梓妤(原名:邱怡婷)
邱璿芳
林邱菊香
湛坤源(兼湛增豐、湛子萱之承受訴訟人)
湛坤塘(兼湛增豐、湛子萱之承受訴訟人)
邱俊賓
邱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命湛子萱為被告湛增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由湛坤源、湛坤塘為被告湛子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有明定。二、經查,被告湛子萱業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發現死亡,而被 告湛子萱與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子蔡漢詳之死亡先後無法 判斷,依民法第11條規定,推定為同時死亡,此有被告湛子 萱與蔡漢詳之除戶戶籍謄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在卷可稽 ,是以,被告湛子萱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告湛增豐繼承 。而被告湛增豐復於109 年1 月8 日死亡,被告湛坤源、湛 坤塘為其繼承人,為被告湛增豐之繼承人,此亦有被告湛增 豐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查 ,被告湛子萱部分,自應由湛坤源、湛坤塘為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惟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及 說明,爰依首揭規定,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