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92號
STEV,109,店補,92,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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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92號
原   告 李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正霖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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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