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178號
STEV,109,店補,178,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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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建汎

被 告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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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