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122號
STEV,109,店簡,122,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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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張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2年7月29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未依約清償, 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
│編│ 項目 │ 債權本金 │ 利息 │
│號│ │(新臺幣)├───┬───────────────┤
│ │ │ │ 利率 │ 起迄日 │




├─┼────┼─────┼───┼───────────────┤
│1 │現金卡 │169,419元 │20% │自民國94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
│ │ │ │ │8月31日止 │
│ │ │ ├───┼───────────────┤
│ │ │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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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