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9年度,369號
STEV,109,店司調,369,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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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高文源
相 對 人 鄭寶貴
高毓徽
高毓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二千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552,405元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2日命於文到 後7日內補正,且於同年108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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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