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碧娥
高泰郎
高壯志
高重華
高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高碧娥積欠消費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 尚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全部之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不動產,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利進行 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 戶籍址,均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 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 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