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82號
原 告 劉嘉烜
被 告 張炳煌
被 告 張炳南
被 告 張淑女
被 告 張淑華
被 告 張楹志
被 告 張凱傑(原名張漢忠)
被 告 張孟龍
被 告 許良叻
被 告 羅珮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