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排水溝返還土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8年度,249號
SSEV,108,新簡,249,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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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49號
原   告 陳劉昭容
訴訟代理人 陳振旺 
      陳怡安 
被   告 許菲彤 

      陳碧旺 

      曾秀端 

      李美  

      黄淑荷 

      曾建中 

      曾靖儒 

      吳岱凌 

      林進芳 

      蔡蓮香 

      蔡忠進 

      林順豐 

      林黄玉秀

      李文進 

      楊禪房 

      蔡聿蓁 

      陳榮福 

      沈強  

      張振榮 

      張庭瑀 

      吳銘峯 

      萬玉味 

      林美鳳 

      林申宏 

      王姿琇 

上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排水溝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 4月30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5月26日上午9時 40分許,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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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