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49號
原 告 陳劉昭容
訴訟代理人 陳振旺
陳怡安
被 告 許菲彤
陳碧旺
曾秀端
李美
黄淑荷
曾建中
曾靖儒
吳岱凌
林進芳
蔡蓮香
蔡忠進
林順豐
林黄玉秀
李文進
楊禪房
蔡聿蓁
陳榮福
沈強
張振榮
張庭瑀
吳銘峯
萬玉味
林美鳳
林申宏
王姿琇
上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排水溝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 4月30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 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5月26日上午9時 40分許,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