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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9年度,167號
TLEV,109,六簡調,167,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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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藏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園禎 
相 對 人 戴易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易寰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應提出藏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㈡、補正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
㈢、請提出相對人戴易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起訴狀未附具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經主管 機關備查之函文及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號(下稱 系爭建物) 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法判斷張園禎 是否為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 有權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門牌「雲林縣○○ 市○○路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據前述登記謄 本所載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事務所申 請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四、綜上,聲請人應補正如主文所載之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 即依法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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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