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陳冠承
原 告 黃芷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少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原告陳冠承應繳新臺幣3,970 元;原告黃芷
誼應繳新台幣1,1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