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董書宏
訴訟代理人 柯素蘭
被 告 郭聖昭
兼法定代理 袁秀珠
人
兼法定代理 郭錦城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39,630元【20,900(工資)+2,730 (零件折舊)+16,000(烤漆)=39,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