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75號
原 告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神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僅蓋公司大小章,於當事人欄未記載公司名稱及
地址,應補正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三、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訴訟代理人廖茂雄,但未附委任狀,請提
出委任狀。
四、敘明本件受損之車輛車牌號碼究竟為「EAA-837 」或「EAQ-
837 」?如為「EAA-837 」,則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 號
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當時受損之照片。
五、敘明系爭車輛是否已經修復,並提出發票或收據。
六、請求車輛受損金額3,000 元,其中零件、工資、烤漆各為多
少。
七、提出被告吳神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原告
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等、事實理由),並按檢附書狀
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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