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李小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立威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