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347號
CHEV,109,彰補,347,202004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鄭裕康 

訴訟代理人 林汝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允榛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