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顧家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旭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 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一)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連續之LINE對話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