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326號
CHEV,109,彰補,326,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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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顧家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旭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 元。
二、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一)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補提出可見對話日期且連續之LINE對話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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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