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茹茵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翎芷應將坐落彰化縣○ ○市○○段○○○段0000○號建物,於民國(下同)103年 9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 對人楊翎芷云云。惟經本院於109年3月17日檢附聲請人之民 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9年4月6日前陳明有 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 憑。且聲請人亦自陳經其多次催討無果,可認相對人楊茹茵 對聲請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請求已不願置理,是依首揭規 定,本件因聲請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債權所衍生之請求, 亦難期待相對人等願配合出面調解,並無調解實益,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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