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訴字,108年度,16號
CHEV,108,彰訴,16,20200424,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卓泰慶,分割卓泰慶公同共 有之遺產,業經判決在案,而原告為卓泰慶之債權人,得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 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經查:本件判 決當事人不含聲請人在內,對於聲請人亦無既判力或爭點效可 言,難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又未提出當事人同意 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證據,是其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頁


參考資料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