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07號
GSEV,109,岡補,107,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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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蘇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韋麟李柏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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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