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04號
GSEV,109,岡補,104,202004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馨慧即
  潘邱麗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928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