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震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5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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