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103號
GSEV,109,岡補,10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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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震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5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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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