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9年度,42號
GSEV,109,岡簡,42,2020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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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忠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4 月9 日109 年度岡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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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