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8年度,27號
GSEV,108,岡聲,27,2020042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相 對 人 農正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自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 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 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公示送達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業經本院 於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 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 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此 有本院岡山簡易庭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應認本件 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正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