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126號
PTEV,109,屏補,126,202004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勇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
  明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本件之訴訟利益(即因被告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數
  額,或陳報本件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面積(平方公尺)
  。
㈡、提出系爭公寓大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所坐落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