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25號
PTEV,109,屏簡,25,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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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25號
原   告 陳鄭英乱
      陳聰結 

      陳啟鐘 

      陳簡美玉

      陳啟川 

      陳萬基 

      陳滎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沈安財 

      沈安順 
      沈春玉 

      沈 里 
      沈数鳳 

      沈 月 

      林秀里 
      沈政雄 
      張志強 
      張淑惠 
上二人共同
特別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原告陳鄭英乱陳聰結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沈安財沈安順沈春玉張志強張淑惠沈里、沈 数鳳、沈月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被 告林秀里沈政雄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 銷。




二、被告就原告陳啟鐘陳簡美玉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沈安財沈安順沈春玉張志強張淑惠沈里、沈 数鳳、沈月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銷。被 告林秀里沈政雄應將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 銷。
三、被告就原告陳啟川陳萬基陳滎騰所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應予 終止。被告沈安財沈安順沈春玉張志強張淑惠、沈 里、沈数鳳、沈月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塗 銷。被告林秀里沈政雄應將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地上權 登記塗銷。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安財沈安順沈春玉沈里沈数鳳、沈月、 林秀里沈政雄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陳鄭英乱陳聰結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A地)之共有人,原告陳啟鐘陳簡美玉為坐 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B地)之共有 人,原告陳啟川陳萬基陳滎騰則為坐落屏東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C地)之共有人。前開土地經訴 外人沈塗於40年4 月26日設定之不定期地上權登記(屏登字 第000757號,下稱系爭地上權),嗣沈塗於50年9 月18日死 亡,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地上權,並分別登記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系爭地上權原設定目的係以設置建築改良 物為目的,惟現況A地僅存原告陳聰結房屋、B地上2 棟房 屋分別為原告陳啟鐘陳簡美玉所有、C地上2 棟房屋則為 原告陳啟川陳滎騰所有,是前開土地已無沈塗或被告所有 之建物存在,從而,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目的已不存在,為此 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張志強張淑惠陳述:對於A地僅存有原告陳聰結房屋 、B地上2 棟房屋分別為原告陳啟鐘陳簡美玉所有、C地 上2 棟房屋則為原告陳啟川陳滎騰所有等情均不爭執,至 是否塗銷系爭地上權請法院審酌等語。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陳鄭英乱陳聰結為A地之共有人,原告陳啟鐘陳簡美玉為B地之共有人、原告陳啟川陳萬基陳滎騰 為C地之共有人,訴外人沈塗於前開土地上設有系爭地上權 ,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地上權,並分別辦理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5、111至128頁 ),並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0日屏所地一字第 10930104100 號函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切結書、等附卷可考(見本院 卷第57至65、70至98、107至113頁),此節應堪認定。五、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 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 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 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定有明文。 且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5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 地上權,亦適用之,同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 設有規定 。再查,原告主張前開土地已無訴外人沈塗或被告所有之建 物存在,A地僅存原告陳聰結房屋、B地上2 棟房屋分別為 原告陳啟鐘陳簡美玉所有、C地上2 棟房屋則為原告陳啟 川、陳滎騰所有等情,亦據其提出現況照片為憑(見本院卷 第28、30、32頁),且為被告張志強張淑惠所不爭,其餘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則以系 爭地上權並未定有期限,存續至今將近70年,地上權人亦未 設有建築物,堪認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目的已不存在,如令系 爭地上權繼續存在,有礙於原告對於前開土地之使用。本院 考量上情,因認系爭地上權已無存續之必要,依民法第 833 條之1 規定,宣告終止系爭地上權。末按所有權人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 文。系爭地上權既經終止,地上權人即負有塗銷地上權登記 之義務,被告為前開土地之地上權人,依前開規定,被告即 負有除去系爭地上權對於前開土地所有權之限制。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 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 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附表一
┌──┬───┬───────┬─────┬─────┬────┬────┬──┬────┐
│編號│權利人│ 登記日期 │ 字號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存續期間│登記│權利範圍│
│ │ │ │ │ │範圍 │ │原因│ │
├──┼───┼───────┼─────┼─────┼────┼────┼──┼────┤
│1 │沈安財│108年6月5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 │沈安順│ │069930號 │鄉萬興段 │參毛零系│ │ │全部 │
│ │沈春玉│ │ │1446-1地號│ │ │ │ │
│ │張志強│ │ │ │ │ │ │ │
│ │張淑惠│ │ │ │ │ │ │ │
│ │沈 里│ │ │ │ │ │ │ │
│ │沈数鳳│ │ │ │ │ │ │ │
│ │沈 月│ │ │ │ │ │ │ │
├──┼───┼───────┼─────┼─────┼────┼────┼──┼────┤
│2 │林秀里│108年12月24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 │沈政雄│ │167240號 │鄉萬興段 │參毛零系│ │ │全部 │
│ │ │ │ │1446-1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權利人│ 登記日期 │ 字號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存續期間│登記│權利範圍│
│ │ │ │ │ │範圍 │ │原因│ │
├──┼───┼───────┼─────┼─────┼────┼────┼──┼────┤
│1 │沈安財│108年6月5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 │沈安順│ │069930號 │鄉萬興段 │壹厘玖毛│ │ │全部 │
│ │沈春玉│ │ │1446-4地號│伍系 │ │ │ │
│ │張志強│ │ │ │ │ │ │ │
│ │張淑惠│ │ │ │ │ │ │ │
│ │沈 里│ │ │ │ │ │ │ │




│ │沈数鳳│ │ │ │ │ │ │ │
│ │沈 月│ │ │ │ │ │ │ │
├──┼───┼───────┼─────┼─────┼────┼────┼──┼────┤
│2 │林秀里│108年12月24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 │沈政雄│ │167240號 │鄉萬興段 │壹厘玖毛│ │ │全部 │
│ │ │ │ │1446-4地號│伍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權利人│ 登記日期 │ 字號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存續期間│登記│權利範圍│
│ │ │ │ │ │範圍 │ │原因│ │
├──┼───┼───────┼─────┼─────┼────┼────┼──┼────┤
│1 │沈安財│108年6月5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 │沈安順│ │069930號 │鄉萬興段 │玖系 │ │ │全部 │
│ │沈春玉│ │ │1446-5地號│ │ │ │ │
│ │張志強│ │ │ │ │ │ │ │
│ │張淑惠│ │ │ │ │ │ │ │
│ │沈 里│ │ │ │ │ │ │ │
│ │沈数鳳│ │ │ │ │ │ │ │
│ │沈 月│ │ │ │ │ │ │ │
├──┼───┼───────┼─────┼─────┼────┼────┼──┼────┤
│2 │林秀里│108年12月24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繼承│公同共有│
│ │沈政雄│ │167240號 │鄉萬興段 │玖系 │ │ │全部 │
│ │ │ │ │1446-5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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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