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8年度,26號
PTEV,108,屏簡,26,2020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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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6號
原   告 李文廣 



被   告 張森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訴訟代理 林永華 
人     林冠儀 
受 告知人 沈致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張森金應將坐落新街段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380⑶、面積0.79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及水泥塊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森金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308⑶、面積0.79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及水泥塊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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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