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9年度,69號
ILEV,109,宜補,69,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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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饒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81元,應徵裁判費2,1
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1,60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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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