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饒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81元,應徵裁判費2,1
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1,60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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