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8年度,464號
ILEV,108,宜小,46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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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楊彥勳 
被   告 王佃丞(原名王溪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實及判決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7日向原告辦理現金卡(下稱系 爭現金卡)使用,依約應按月還款,但迄尚積欠新臺幣40,0 12元,及其中35,814元(即本金)自94年9月22日起至迄今 之利息未還,故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被告則抗辯 以伊雖有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但聲請後三、四天即因案入監 執行,未收到現金卡片,亦未曾使用,原告本件請求無理由 等語。
二、依原告提出之現金卡申請書,雖載被告於92年8月4日以傳真 方式申請系爭現金卡,於同年月7日發卡銀行招募人員對保 ;然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所示,被告確 早對保前之92年8月5日已入宜蘭監獄執行,至95年6月13日 始縮刑假釋出監,原告對此亦不爭執,足見被告所抗辯未曾 收受系爭現金卡,亦未曾使用之情為真,從而亦無對原告負 有本件現金卡債務之可能。則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因使用系爭 現金卡之債務,請求清償,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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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