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47號
SLEV,109,士聲,47,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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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相 對 人 黃芃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經向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0 樓為送達,遭 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為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既未對上 揭戶籍地址送達,自難認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意思 表示之情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因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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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