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46號
SLEV,109,士聲,46,2020041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玉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1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聲 請費,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證明在卷可佐,可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