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041號
TYDM,106,聲,304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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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1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淑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鈞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27日送 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25日法 授矯字第106017559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9 年11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8日後 ,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9 月8 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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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