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428號
SLEV,109,士簡,428,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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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   告 永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岳子喬 
訴訟代理人 蔡岱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惟查 ,依原告所提之租賃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簽約當事 人同意有關本契約之紛爭均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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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