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427號
SLEV,109,士簡,427,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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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鵬、葉碧汸、楊進財楊惠貞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
  動索引)。
二、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異動前後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 月11日收件字號99年
  北投字第160370號之分割繼承記資料。
四、提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 月6 日收件字號99年
  淡地登字第172630號分割繼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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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