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4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鵬、葉碧汸、楊進財、楊惠貞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
動索引)。
二、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異動前後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 月11日收件字號99年
北投字第160370號之分割繼承記資料。
四、提出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8 月6 日收件字號99年
淡地登字第172630號分割繼承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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