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389號
SLEV,109,士簡,389,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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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柯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20條約定,就本 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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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