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681號
原 告 千通遊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芬
被 告 張育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雖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至誠路,然本院前依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將該支付命令送達被告時,被告 前開戶籍址係寄存送達,而新北市新莊區福壽街46巷7 號2 樓(下稱新莊址)為被告親收,此有送達證書2 紙存卷可查 ,嗣被告收受前開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其亦記 載新莊址為其住所,此有民事異議狀1 件在卷可佐,可徵該 新莊址實為被告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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