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4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張凡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查,本件侵權 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被告住所地在桃 園市八德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 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 段2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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