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790號
SLEV,109,士小,790,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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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7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范倢宇 

法定代理人 范俊華 
      林珂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台北市○○區○○○路○段○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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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