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曾昱勳
范凱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2
月2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037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昱勳、范凱祥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曾昱勳、范凱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5日下午10時44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前。(三)行為:被移送人范凱祥於酒後欲找被移送人曾昱勳續攤飲酒 ,於曾昱勳住處樓下時,即與曾昱勳之父曾國正因故發生言 語衝突,曾昱勳見范凱祥似為攻擊其父,即與其發生拉扯互 毆,雙方均有受傷。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 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