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原簡字,109年度,6號
SLEM,109,士原簡,6,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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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原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亞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亞平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之妨害役 男徵兵處理罪。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竟於受通知後遲未到醫院受檢,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 及國防動員兵力,應予非難,惟念其前無前科,素行良好,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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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