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9年度,77號
CYEV,109,朴簡調,77,2020041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鐘聲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陳鐘聲所繼承之財 產,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有民事聲 請調解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惟相對人陳鐘聲已於108年3 月2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本件相對人陳鐘聲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 無從補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能調解,依照前揭規 定,駁回本件調解的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