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9年度,13號
CYEV,109,朴簡聲,1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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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黃益群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05號相對人黃益群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黃美瓊之債權人,因他債權 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產公司)已就黃 美瓊等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鈞院107年度朴簡字 第205號),前開裁判又屬形成判決,具有對世效力,聲請 人亦為該裁判之既判力所及,輔以前揭判決內容涉及黃美瓊 所得繼承之遺產範圍,聲請人基於對黃美瓊之債權,於該裁 判具有利害關係,據此聲請閱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 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黃美瓊之債權人之事實,雖提出本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23162號債權憑證為證,惟本院函請相對人 黃益群等人於3日內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相對 人台新資產公司雖表示同意,惟相對人黃益群逾期未表示意 見;另本院107年度朴簡字第205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之當事人為台新資產公司及黃益群黃美瓊並非當事人,



前揭判決係將訴外人黃呂秀喜贈與黃益群之不動產贈與登記 塗銷,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判決可參,而撤銷之訴判決 之效力,僅及於行使撤銷權之債權人,其他權債人非判決效 力所及,則聲請人既僅為黃美瓊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 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對於黃美瓊之債權憑證,尚不足 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 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 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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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