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47號
原 告 林宥希
被 告 陳郁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5,400元,其中648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且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所以本院依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 一方到場辯論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李思賢因對原告有所不滿,被告又因懷疑 訴外人即其配偶丁偉坤與原告間曖昧有染,被告就與訴外人 李思賢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的犯意聯絡,由訴外人 李思賢提供資料給被告後,再由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8日下 午2時48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 以行動電話連結上網,於臉書「爆料公社」的網頁上,以「 王閎憶」的暱稱,張貼「要小心這女的(圖1),林**戶籍 在嘉義縣鹿草鄉,現在人在新北市五股區,常常去臺北市松 山五股附近」、「2018年8月底她以為老公有錢索性跟他登 記了,得知沒錢後,竟然要求離婚(圖8),老公拒絕了, 因為付出的是真感情,薪水也放林小姐那保管」、「林小姐 自己心甘情願要跟老公登記,卻跟警察說被威脅的。自己受 傷跑去驗傷說老公打的」及「她自己是離婚,女兒不帶在身 邊自己照顧,找男人騙錢,一下保險沒繳,一下女兒上課.. .反正理由一堆」、「既然林小姐自己有股票為什麼一直跟 男人討錢說她沒錢,這可以查嗎?有錢就不會欠銀行卡債了 阿!這是不是故意的呢?!」、「不要說是男人太笨,是這 女人太惡劣,男人以為遇到好的女人,想照顧她結果是被利 用的棋子。」、「各位幫忙分享出去,防止更多人上當」等 不實內容的文字,並張貼原告的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 ,足以毀損原告的名譽。被告上開加重誹謗犯行,已經本院 108年度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被告侵害原告的 名譽甚深,迄今未對原告道歉,且「爆料公社」會員有200 多萬人,消息散波程度不亞於利用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被
告更於貼文中張貼原告照片,想使不分青紅皂白的網友肉搜 原告,進而達成利用他人來騷擾原告日常生活與工作。原告 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499,999元。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499,999元,及從107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 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62號刑 事判決為證,與原告的主張相符,被告雖然對本院所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但是只陳明「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並 沒有進一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具體爭執。因此,本院認為 原告主張的前述事實應該是真實的。所以,原告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請求人所 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四)原告因被告的誹謗的行為,導致精神上自然受有相當程度 的痛苦,所以原告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屬於有根 據。審酌原告及被告的身分、資力及經濟狀況,有本院依 職權調取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提出的薪資條可佐證, 以及本件誹謗行為的態樣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是屬於無確定期限的給付,依照前揭說明,應以
支付命令狀的送達為催告效力,即本件遲延利息應自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8年11月5日起算,原告請求自 107年12月9日起算利息,就沒有依據。
五、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 ,及從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隔天即108年11月5日起到清償日 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超 過這個範圍的主張,為無理由,應該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請求無理由的部分,假 執行的聲請就沒有依據,一併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