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訴字第5號原 告 陳○豪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陳○華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錦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被 告 陳○辰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李○瑄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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