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訴字,109年度,5號
CYEV,109,嘉訴,5,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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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豪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華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錦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陳○辰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福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李○瑄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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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