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71號
CYEV,109,嘉簡,71,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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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被   告 許倚財 
      許倚章 
      許霈琦 
      許霈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倚財許倚章許霈琦許霈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在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行為以及在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的分割繼承登記的物權行為,應該撤銷。被告許霈琦許霈薋應該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在106年12月15日所為的分割繼承登記。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 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倚財積欠原告104,890元及利息沒有清償 ,原告已對被告許倚財取得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0號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訴外人即被告許倚財的被繼承人張美 蓉原留有附表所示的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許倚財 於繼承開始後,未辦理拋棄繼承,理當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取 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被告許倚財卻與被告 許倚章許霈琦許霈薋等其他繼承人合意,由被告許霈琦許霈薋為系爭遺產繼承登記,被告許倚財則全部放棄登記 為所有權人,被告許倚財所為的無償行為已損害原告的債權 ,原告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 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 撤銷權,以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此之 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 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蓋 債務人之全部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 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 務,而竟將財產贈與他人,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 害行為,債權人本得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 債權人之利益時,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6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倚財積欠其債務,經原告取得本院101年 度司促字第1637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被告許倚財 的被繼承人張美蓉在民國106年12月1日死亡,留有系爭遺 產,被告許倚財於繼承開始後,未辦理拋棄繼承,系爭遺 產由被告許霈琦許霈薋取得,並於106年12月15日辦理 繼承登記等事實,有原告提出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及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9年2月12日嘉地一字第1090000259 號函暨函附系爭遺產登記資料及系爭遺產登記謄本可證, 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 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的主張可以 相信為真實。
(三)被告許倚財沒有拋棄繼承,依法應共同繼承系爭遺產,卻 與其他被告協議由被告許霈琦許霈薋單獨取得系爭遺產 所有權全部而被告許倚財本身未取得任何遺產,被告也都 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許霈琦許霈薋是有支付對價 取得系爭遺產,原告主張被告許倚財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 行為,是屬於無償行為,就可以採信。另外,被告許倚財 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 可佐,可認被告許倚財於遺產分割協議後,已經陷於財產 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困難,無法清償所欠原告的債務,而有 害於原告的債權。
(四)因此,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在106 年12月13日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行為以及就系爭遺產在10 6年12月15日所為的分割繼承登記的物權行為,被告許霈 琦、許霈薋應該把系爭遺產在106年12月15日所為的分割 繼承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共有,就有依據,應該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被繼承人張美蓉所遺的財產
┌──┬───┬───────────────┬───────┐
│編號│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所有│
│ │ │ │權應有部分) │
├──┼───┼───────────────┼───────┤
│1 │建物 │嘉義市○路○段0000號建號建物 │1/1 │
│ │ │(門牌號碼:嘉義市大業街106巷 │ │
│ │ │26弄4號) │ │
├──┼───┼───────────────┼───────┤
│2 │土地 │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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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