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薛振昀
上列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 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等情。經查,相 對人設籍嘉義市○區○○路000○0號二樓之1,有被告戶籍 資料1份在卷,經郵務機關向上址投遞開庭通知書後,遭以 「查無此人」為由而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 狀、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顯見本院無從對相對人送達文書, 而應由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5款規定,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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