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徐定佑
被 告 陳孟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同等級原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5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先位之訴及其餘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9,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份間購買「王聖哲製作」提琴弓( 下稱系爭琴弓),價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告基於定 期保養原則,在系爭琴弓完好無任何損害之狀態下,於108 年9 月初將系爭琴弓送交被告保養。原告交付系爭琴弓予被 告後,被告檢查後告知弓桿內側掉漆需要進行補漆工法,收 費1,000 元。詎料,經過數日後,被告卻告知原告其於施作 過程中,因拉緊弓毛而造成裂痕,此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疏 失,被告不當之工法導致原告送交之系爭琴弓損壞,已無法 回復原來的演奏狀態,系爭琴弓顯已失序且已造成音質水準 降低之損害,令原告受有功能及交易價值永久且難以回復之 損害。原告已於108 年9 月27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處理上 揭損害之意思表示,至今均未獲被告善意回應。系爭琴弓係 於107 年9 月份間以價金12萬元向原告兒子之小提琴老師簡 名彥教授購買,系爭琴弓經鑑定乃國際著名王聖哲製弓大師 手工製作之高級琴弓,不僅製作精美、品質精良,且具可增 值性,系爭琴弓之使用者為原告之子,原告之子演奏提琴已 長達十年之經驗,對於提琴弓之愛護及保養已有相當之常識 。原告之子使用系爭琴弓11個月以來並未發現任何異狀,且 被告於事發後亦坦承疏失並願意負責損壞之賠償,惟系爭琴 弓於原告使用期間保存狀況優越,原告之子於購得系爭琴弓 後,持續使用長達11個月以上,期間均未曾反應有何問題, 顯見原告當時所交付予被告之系爭琴弓並無任何異狀存在。 況原告於交付系爭琴弓予被告時,也有讓被告充分審視檢查 過系爭琴弓,被告當時也無反應系爭琴弓有任何使用不當之 狀況存在等語。原告為此爰依法先位請求被告應購買〔王聖 哲製作〕與系爭琴弓同等級琴弓予原告,若無法返還與系爭 琴弓價值相等之原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9 條第6 款之規
定,備位請求被告賠償與原系爭琴弓同等價額12萬元。 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故口頭亦是契約 。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琴弓顯已失序且已造成音質水準降低 之損害,令原告所有系爭琴弓受有功能及交易價值永久且難 以回復等損害。均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疏失,被告不當之工 法導致原告送交之系爭琴弓損壞,已無法回復原來的演奏狀 態。此業經系爭琴弓原作者出庭確認,堪認系爭琴弓之損壞 ,誠因被告過失所致,是原告主張因系爭琴弓之損害,足堪 認定。被告亦自承其為原告修復系爭琴弓之情事,均係基於 兩人間之口頭契約所為,堪認原告為完成修復系爭琴弓所支 付之相關費用,係本於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被告因兩造之口 頭契約而受領工作物之給付,契約已成立。因可歸責於承攬 人之事由,遲延給付或為不能之給付,顯可預見其不能完成 為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 償。本件被告就系爭琴弓嚴重損壞,甚至未達「堪用」之程 度,呈現之瑕疵情形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難期被告能 予修補,原告應得解除契約,堪予認定。被告遲延給付,使 原告受有無法利用該系爭琴弓之損害,依民法第231 條第1 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原告自得另向被告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本案系爭 琴弓所生之損害是因被告修復時施作疏失所致,則被告具有 可歸責的事由,原告亦得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之法律依據: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 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 損害賠償。請求被告給付賠償系爭琴弓受損害之費用,認被 告應依民法第259 條第6 款之規定給付原告12萬元。【最高 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民事裁判要旨:㈠契約解除時 ,當事人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 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 條第6 款亦有明文。關於 原物不能返還,應償還價額之計算,應以價額償還義務成立 時客觀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所有系爭琴弓之損害,確係因 被告施作過失所導致,而被告就系爭琴弓既負有修繕、管理 、維護之義務,業如前述,其怠於積極維護、修繕,因被告 之手法錯誤致使原告所有系爭琴弓受有損害,可認兩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處理委任事務顯有過失,並已不 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至明,又依前揭說明,原告得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自無不合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原告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為限,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6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修繕目的係在回復系爭琴弓之整體效用,準 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琴弓之損害賠償12萬元範圍自屬 有據。
㈢並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全新〔王聖哲製作〕同等級琴 弓予原告。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
㈠換弓毛全程按照標準施工,而且換弓毛完成之後,本來就需 要轉緊弓毛測試(這是標準施工程序),在正常受力的情況 下,弓桿自行發生開裂情形,並非我人為上的疏失造成損壞 ,而且這把弓在製作上就有瑕疵,是造成弓損壞的主要因素 。對方親自詢問過王聖哲製弓師,而王聖哲本人也親自回覆 對方,言明保證「修好的弓使用功能完全不受影響」。而且 一般維修裂弓的行情約3,000 元,王聖哲維修開價3 萬元, 如果今天無法修復到原本狀態,也是「原廠」修復的問題, 理應由王聖哲負責。最後重點是,以上賠償都是以「人為」 上的疏失造成的損壞為前提!只是要強調,弓並非我人為造 成損壞,對方要我賠償全新的價格,完全不合情理。 ㈡提琴類為西方樂器,所以二把同等級的木料及音色表現,歐 洲國家所生產的提琴,普遍市售價格均高於亞洲地區。提琴 部分,因史特拉、瓜奈里等歷史指標性製琴師(皆為義大利 人),所以「義大利琴」享富國際盛名,其提琴價值普遍高 於其他歐洲地區,而亞洲地區生產的提琴、弓價值更是遠低 於歐洲地區生產的價位。而因為現代提琴弓形,為法國人「 Tourte圖特」所發明(Tourte地位有如製琴界的史特拉), 所以琴弓則是以「法國弓」為最高指標。弓毛是以「馬尾」 為材料,有如人的頭髮,會有一定的伸展性,所以為了防止 客戶拉沒多久,弓毛越拉越長導致無法拉奏,所以更換新弓 毛時,長度都會做的稍緊一些,完成後再將弓毛反拉放置一 天,稍微將弓毛拉長一些至標準鬆緊度(此為標準施工程序 )。在更換弓毛過程,發現弓頭內部有類似金屬材質,這在 製弓上是不正確的,這部分我有請教台灣另一位林姓製弓師 ,他表示:弓沒製作好,為了配重,偷吃步的作法(或許這 不是造成弓裂的主要原因,是要強調一把賣價12萬的弓,這 種作法絕對不被市場所接受)。仔細看弓桿木頭紋路,弓桿 製作取材上,木紋需平行弓桿,才能讓弓桿在弓毛的受力下 提供最強的強度。而王聖哲這把弓的木頭紋路,卻是往上傾
斜,弓桿長期處於拉力的狀態下,很容易於木頭紋理處開裂 ,這在製弓上是非常大的瑕疵!也是造成在更換弓毛的正常 拉力下,導致木紋開裂的主要原因!對方說持有期間使用過 程完全沒問題,有問題早就裂了,那是因為一般演奏者拉奏 時,只會轉緊弓毛到與弓桿中間空隙約為弓桿的直徑寬度( 但更換弓毛需要反拉將弓毛稍微拉長),但一把正常的弓, 不會在這樣正常施工程序中的拉力就發生裂痕,如果有就會 判定為一把瑕疵弓。為何取材不正確的弓材還要製作拿來販 售?因為一把上等的巴西蘇木弓材要價大約1 萬元,可能不 想浪費,一般使用者、甚至演奏家,對這專業的製作內容完 全不懂。維修前就有發現弓尖墊片有裂痕,表示對方持有期 間就曾經敲擊過,這也可能造成木頭強度已受損,再加上製 作瑕疵,導致弓毛一拉緊就從木頭紋理處裂開(而且原告也 講過,他另外一把10幾萬的法國弓,也曾經自己不小心敲斷 過,拿給「陳國華」修復),可以檢視一下原告的弓,如果 是「人為」疏失外力,如壓到、摔到所造成的傷痕絕對不是 這樣,而裂開處稍微轉動一下弓毛就知道,這是拉緊弓毛時 受力最大也是最脆弱的地方,很明顯是拉緊弓毛受力時,因 製作上的瑕疵,從木紋處開裂。一把弓是有可能在正常受力 下自然斷裂,重點是販售的店家願意負起責任免費更換,而 不是把責任推卸給別人。上好的弓材為「天然」巴西蘇木製 造,為保有蘇木自然的彈性與操控,所以製作上並未經過加 工增加弓桿強度,自然的木材加上有受力,何時會自然斷裂 本來就很難說,更何況是製造上的瑕疵,這把弓在木紋選材 上就不對,應用在有受力的樂器上更容易造成開裂,所以這 很明顯就是製造上的問題,所以對方應該向原製作者索賠! 我自己也是批發廠商,一批弓進來,都會經強度測試(轉緊 弓毛至平行,並輕敲弓桿)如有發生斷裂就是該把弓有瑕疵 ,就算測試當下沒斷裂,售出後客戶使用過程,非人為因素 造成自然開裂,我們銷售商也會負起責任更換一把全新弓給 客戶。問題是這把弓並不是向我購買,為何因製作上的瑕疵 造成的損壞要我負責呢?
㈢大陸近10多年來,提琴產業發展迅速,目前已是全球最大提 琴生產國,但提琴的價值還是遠遠不及義大利、德國等歐洲 國家。就亞洲地區的製琴、製弓師來說,唯一提升自我價值 的方法,就是透過國際性的比賽,並得到獎項才能提升作品 的價值。目前大陸製弓師第一把交椅:李建鋒,多次獲得國 際製弓比賽冠軍,客戶遍及美國、德國、日本等大國,李建 鋒個人製作的弓,現今更出現在蘇富比拍賣,並以高價近20 萬元售出,足以表示李建鋒製弓師所製作的提琴弓,在國際
上已有一定的聲望及價值。所以李建鋒在國際上的知名度遠 遠勝過王聖哲,但李建鋒個人製作最高等級的弓,一把市價 也約10萬元而已。王聖哲製弓師並無得過任何國際製弓比賽 大獎,或許王聖哲所製作的弓在操控上有一定水準,因此獲 得某些少數族群消費者的青睞,願意以高價向王聖哲購買, 雙方買賣你情我願,這部分不予置評,但站在我們琴商的立 場,其並不符也不具上述所說的「國際性」市場價值,更不 具有增值空間。若要談到藝術價值的「保值性」,簡單說除 非是:國際上知名作者、國際大賽得獎作者。而要有所謂「 增值性」的則是已故國際知名得獎作者(還是以歐美國家為 主),現今一把50至60萬甚至近百萬的現代「知名義大利製 琴師」提琴作品,使用了幾年要賣也是「折價」以二手價格 出售,試問:一樣50萬可以買到同作者全新的提琴,誰會花 相同價格買一把二手的提琴?除非這把琴讓世界知名演奏家 ,使用該把提琴比賽得到國際性比賽大獎,或許還有一些保 值性(但現在這把弓擁有者只是位大學生)。所以以原告這 把弓而言,是完全不具有保值性,更不用說有什麼增值空間 。而且現今具有藝術價值的提琴、弓,皆有造冊編列「星級 」,連李建鋒目前都還沒在名冊裡面,更遑論王聖哲的提琴 弓,所以只能以一般樂器商品評價。
㈣王聖哲的製弓、修琴技術,在台灣的確是數一數二的,這我 絕對認同,但今天討論的是這把弓,或許當初製造一時沒留 意到這部分,從書籍「提琴的秘密」、莊仲平老師所發行書 籍「琴弓的藝術」、國際製弓金獎製弓師李建鋒、法國知名 頂尖製弓師Vincent Tricou都提到琴弓取材,木料裁切需沿 纖維的方向、木纖維必須平行於弓桿!這些具國際性指標人 物都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及可信度,足以證明我所言不假。王 聖哲本身也是製弓師,而且是機械科系出身的,相信不會連 這基本的力學原理都不懂才是所以按照正常製弓標準,弓桿 取材必須遵從此方向製作才是正確的。高價弓之所以高價, 除了木材產地(巴西蘇木)、製弓師國籍(法國製弓師)、 名氣、技巧外,因為製作琴弓最好的巴西蘇木Pernambuco木 料價格昂貴,要取完全平順的木紋,可能一塊板材只能取2 把製作,所以成本也高。當然有時候製弓工作室為了成本考 量,以及為了販售符合一些中低價位的消費者,一塊板材要 取得比較多支的弓材製作,就沒辦法很要求木紋順直,所以 這種斜紋弓材製作的弓,只能以低價販售,一般也都是在低 價弓上面才會出現。因為斜紋弓本身就存在裂弓的安全性的 問題,所以販售的店家也必須負起責任,如果是非人為因素 無故產生裂弓,必須免費更換一把同價值全新弓給客戶。請
參考「經典提琴」官網上的描述,我自己本身也是這麼做。 如果今天販售這種「非遵照標準製程」所製造的弓,而發生 此問題店家可以不用負責的話,那是否我或全台灣的店家, 以後所販售的這種瑕疵弓發生問題都可以不必負責任? ㈤關於證人王聖哲提供的琴弓樣本,是錯誤的樣本,市場上是 有一些這樣的斜紋弓在販售,那是有些商人為了「節省成本 」的不正確作法!要這麼做可以,第一:這種斜紋弓你只能 低價販售、第二:如果弓發生問題,製造及販售的店家必須 負起賠償責任,因為這本來就不是正確的取材方式。可以的 話請法官檢視一下我帶來的弓,其價值都在10萬元以內,有 些是亞洲金獎製弓師李建鋒所製作,有些是世界知名琴弓製 造商「Arcos 」的弓,完全沒有斜紋取材的弓!如果按照王 聖哲說的,很多高價弓也是取斜紋製作,但為何這些低於10 萬的弓反而都是按照標準順紋製作?反而高於10萬的弓用斜 紋製作?不覺得這根本就不合邏輯嗎?之前提供的證據裡面 ,國際金獎製弓師李建鋒就有提到,有些木材如果按照順紋 標準,只能取2-3 把的弓材製作,製作者為了取得更多製作 弓材,才會取斜紋以獲得6-7 把製作弓材來節省成本,但這 是為了因應市場一些較低價的弓才以此方法取材,只能以較 低價販售,高價的弓又以斜紋製作就是不對的。以李建鋒工 作室製作的弓,我也有在賣,進貨成本1 萬元以上的弓是幾 乎看不到斜紋弓!所以基於職業道德及良心,高價的弓就應 該按照製作標準取順紋製作才對!而且王聖哲身為資深製弓 師,販售一把高達12萬元的作品,更應該本著「標準正確」 的製作工序,提供給客戶真正價值12萬元的商品,而不能為 了節省木料成本,製作斜紋弓來高價販售,而且今天發生問 題了還撇清不是製造取材的問題!所以王聖哲不能主張說有 些人這樣做,或老弓有人這樣做,就表示這樣是正確的製作 方法!因為弓是他自己製作的,當然不會承認自己做的東西 不對,拿幾把一樣節省成本的不正確製法的弓說是百年老弓 ,或價值多貴,為的只是要掩蓋斜紋製作的瑕疵,以確保他 的弓在市場上的價值。所以還是請法官參考真正具有參考價 值的證據,2 本提琴製作書籍的作者、製弓比賽金獎製弓師 李建鋒、法國頂尖製弓師等,這些名人在國際名望都是在王 聖哲之上,敢出書甚至在網路上公開說明製弓的取材標準作 法,所言絕對才是真正具有公正性!證人王聖哲說弓桿受力 最大的地方在中間段?這也是不正確的說法,「琴弓的藝術 」書本裡面詳細記載到弓桿最脆弱的地方是在弓頸附近,此 處最為纖細,而承受龐大的彎曲力量。」弓桿木料的裁切須 沿纖維的方向,不能中斷,以免破壞其強度。而且必須沿徑
切,纖維縱向而不截斷。」而且王聖哲上次也承認,斜紋弓 比順紋弓強度較弱,在「強度減弱」的狀況下,本來就存在 裂弓的風險,當然不是每把都會裂,但如果有裂過的弓相信 他也不會拿出來,製作取材本身就不對,何時會裂沒人敢說 的準,沒有什麼木頭本身強度夠就不會裂的說法,如果今天 他高價弓按照標準順紋製作,保證完全不會有今天這樣的問 題發生,我再補充一點第一次開庭時有提到,弓尖墊片處送 來換弓毛前就有裂痕,這表示在對方使用期間就有不小心敲 擊過,這也有可能導致木頭強度變得脆弱,而且對方也曾經 自己敲斷過另一把弓,所以今天怎麼可以因為對方自己的不 小心導致木頭強度受損,再加上製作者的不正確製法,而將 過錯全推到我身上呢?所以今天在不是我方人為疏失或意外 造成的情況下,要我賠償我完全無法接受。上次一直提到簡 名彥教授的名氣問題,這也不具參考價值,因為畢竟他是提 琴教授,是演奏家,測試的是琴弓拉奏時的手感及音色表現 ,跟我們製作維修是完全不同領域,不會知道這方面的專業 ,順紋、斜紋的問題他根本不會知道的。
㈥王聖哲製作之新弓價值和他自稱每年5%的增值,也是王聖哲 本人自訂,並無參考依據,原告覺得這價格值得,不代表我 或其他人覺得這價格合理,現今一些國際知名製弓師,皆是 得過國際製弓比賽大獎,才有其10萬元以上的價值,依照民 法的損害賠償精神,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且需計算 維修價值折舊率。第一、今天這把弓就是「損壞」的責任爭 議,並不是我佔有或侵奪對方的商品、或弄丟不見、或已損 壞至無法修復之狀態,所以對方無權請求賠償一把同等級全 新弓或原價買回。我們拿最常見的車禍判賠案例來說,有誰 發生車禍之後,在車輛還可維修修復的狀態下,可以要求對 方賠償一台全新車或新車價買回的?所以依照民法的損害賠 償原則,因為損壞、可修愎,卻要求賠償全新價格或商品是 完全不成立的。第二、這把糸爭琴弓已使用數年,琴弓狀態 明顯老舊,弓庫上的貝殼飾品也明顯磨損,就算每天弓沒有 發生裂痕,以現在這把弓二手的狀態本來就無法賣到全新12 萬的價格(一樣這價格可以買到全新商品,有誰會以同樣價 格買一把二手商品?)。再拿車禍案例來看,就算把對方車 輛撞至全毀無法修復,賠償也是以當時車輛年份折舊價格計 算。所以原告卻還一再要求賠償同價等全新商品,或是要我 以新弓價格買回,也是完全不合情理。第三、今天這損壞狀 態,是完全可以「修復」的,除了王聖哲出庭作證時有提及 以外,台灣還有很多製弓師都可以修復(如附上的證據都柏 林提琴坊、台北蔡謙福製弓師,還有台南藝術大學的陳國華
教授,原告也曾經有一樣的斷弓給他維修過) 。第四、之前 提到系爭琴弓是因為「製造上的瑕疵」所造成的損壞,也都 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所以責任的歸屬還有待釐清判定, 才能再談後續的維修賠償問題。
㈦原告一直強調琴弓損壞嚴重,其瑕疵情形重大,完全無法回 復原來的演奏狀態,都是原告自己個人臆測及想法,在弓可 以修復的狀態下,原告所要求賠償全新價格12萬元完全不合 理。假設就算是在我方「人為造成的損壞」為前提之下,修 復費用也是一個爭議(別家修復費用只要3,000 元、王聖哲 要30,000元) 維修費用部分價差過大,假設我方需負擔賠償 責任,這部分我方也有權利要求交由其他合理收費維修技師 修復。而且今天問題重點在於系爭琴弓是製造上的斜紋瑕疵 所造成,其真正該擔負修復費用及責任為誰?所以在這爭議 點釐清之前,原告所提的請求皆無法成立。原告一直強調弓 是我方造成損壞,問題在於這把本身就是製造上的瑕疵所導 致,並非我方不當工法所造成,王聖哲出庭作證也有說明, 這部份損壞跟更換弓毛工法無關。如果原告要說是我工法問 題所致,還是我敲擊所致,敲擊導致也要有敲擊痕跡佐證, 請問這把弓有何確切的證據足以證明是我人為造成的損壞? 請原告提出證據。原告從開庭以來,一直不正面回應斜紋製 造瑕疵的問題,請問世界上有哪一本文獻資料有說弓的製造 可以用斜紋製作的?請原告提出證據。若無法提出證據,即 代表這就是一把製作取材有瑕疵問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 任在於製造及販售的店家。
㈧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於108 年9 月初將其所有之系爭琴弓委由被告更 換弓毛及補漆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與被告存有承 攬契約,原告為定作人,被告則為承攬人,先堪認定。 ㈡原告主張在更換弓毛過程中,因被告過失致系爭琴弓產生裂 痕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情抗辯。經查: ⒈依原告所提出系爭琴弓受損照片所示,系爭琴弓在弓尖處確 有裂痕,而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所示 ,8 月26日被告表示:「徐先生您好~弓桿內側都掉漆了, 有想要補漆嗎?(補漆費用1000元)」,同日被告表示:「 OK那就一併補漆,補漆都是比照義大利琴等級做法,需要堆 疊好幾層漆,時間上會可能需要3-5 天左右才能完成喔」, 9 月3 日被告表示:徐先生~不好意思,我能了解您的心情 ,不過我還是必須強調我在換弓毛和補漆的過程,真的完完 全全沒有去傷害到您的弓…原本是不是有外力敲擊造成該處
強度已經不足,導致弓毛換好之後弓毛一拉緊剛好造成裂縫 …」,足認系爭琴弓確係在更換弓毛過程中產生裂痕乙節, 應堪認定。
⒉依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小提琴教授簡名彥出具之聲明書記載: 這支徐○(姓名詳卷)同學送去給嘉義工作室換弓毛的弓, 是我於2016年以12萬元向工聖哲老師訂做的弓,我自己用了 將近2 年,非常健康有力又好操控,音色極好,無任何外傷 或瑕疵。因2018年9 月左右,我的學生徐○想找一把好弓, 就把這支心愛的弓借學生試拉,徐○很喜歡,要求轉讓給他 ,我基於疼愛學生之心,想助他一臂之力,乃以原價12萬轉 讓傳承給徐○同學。此後一年多,徐○上課,考試都使用這 支弓,非常健康有力,又好操控,音色也非常美,沒有任何 瑕疵及外傷,特此宣示證明等語,復參以證人王聖哲於本院 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從事專業製琴、製弓、修琴、修弓、演 奏、教學,已經30年,(提示系爭琴弓予證人檢視)系爭琴 弓是3 年多前由我製作,簡名彥教授於3 年多前訂購,價錢 為12萬元,當時是新製作的弓,並非老弓,所以拿到弓時都 會仔細查看,當時是完整無受損,事後簡教授把這隻弓借給 同學要考試用,同學試了後很好,請求老師賣給他,所以簡 教授有賣給那位學生,簡教授另再向我訂購另一支。系爭琴 弓現在看起來弓尖最瘦的地方有一個裂痕,原告有告訴我說 去更換弓毛後有裂痕,我覺得不可能,這跟技術無關,因為 更換弓毛時不需要去碰弓尖及弓毛箱,因為不會在該處施力 ,所以我覺得是屬更換弓毛之外的意外,至於何種意外我不 清楚。我帶很多弓來,有很多並沒有與弓桿平行,但並不是 說沒有與弓桿平行就會裂痕,所以並不是絕對要平行,重點 要強度要夠,不要去撞擊,即使強度夠,也不能去撞擊。弓 毛拉緊時,受力最大的點是在中間,並非在弓尖處,所以拉 緊時,並不會裂掉,弓尖與更換弓毛並不相關,所以更換弓 毛時,並不會去碰到弓尖,而我自己也有幫忙原告更換弓毛 5 、6 次,也都沒有這個問題。我的弓是純手工,分銀級及 K 金級,指的是琴弓上面的金屬,系爭琴弓是銀級的,烏木 製作的,木頭是從法國拍賣來的,所以同業的人都知道我的 木頭很好,我的弓每年會漲百分之5 ,系爭琴弓是在2016年 以12萬元訂做的,其價值現在是135,000 元,即4,500 元美 金,系爭琴弓必須重新接頭、嫁接重新修復後,才可以使用 ,因系爭琴弓是我做的,我可以重新做一個頭,接起來,看 起來一模一樣,修復費用3 萬元,若以這方式修復的話,使 用上沒有影響,因為材料、比重都一樣,至於價值有無受影 響,若為古董級的就當然會受影響,受損修好後,價值會減
損一半,若新的弓修理好後,價值會減損3 成。我有幫忙學 生修理好後,學生也表示聲音並不會受影響,可以接受,學 生也不願賣,但也有學生家長認為要再去買1 支新的,而那 支受損弓也由撞斷的同學買回去也有。這是見仁見智的情形 ,願意收的人,願意以七折來收。因為我更換的木頭都是原 來的木頭,所以重量、比重、尺寸都是一樣的,以我同時是 製弓、及演奏家來講的話,我認為我修理好後,比重、重量 、尺寸都是一樣的,所以修理好後並不會影響聲音的,但使 用者拿到修好的弓之後,是否喜歡弓的聲音,這是見仁見智 的,且涉及心理作用的問題,所以有人願意用修好的,也有 人願意買新的,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受損修復好的弓價值 減損3 成,是以發生事情時的價值來認定,所以當時如果是 已增值了,就以增值的價值來認定,因為現在買,當然不能 以之前的價值來買的到了。另我要補充的是裂痕並不是木紋 本身斜的問題,我自己也有用過比系爭弓的更斜100 多年的 弓也沒有裂紋,而且系爭琴弓已經用了3 年了,並不是說轉 緊後才裂開的,因為弓必須轉緊才能使用,而且材料與裂痕 是沒有關係。斜紋的弓比直紋的弓會比較弱,但只要質量強 度夠的話,斜紋的弓也可以使用100 多年,我今日帶來的這 5 支弓,其中有也有1 把是100 多年的弓就是如此,所以並 不是斜紋的弓就絕對會斷裂,一定是受到撞擊才會斷裂,以 系爭琴弓的裂痕觀之,是受到側面的撞擊,而且系爭琴弓已 經用了3 年都沒有斷裂,且更換弓毛也不會動到該處,怎麼 可能會裂開,所以一定是外力撞擊等語明確,綜合上開證據 可知,系爭琴弓木紋固為斜紋,然歷經訴外人簡名彥、徐○ 接續使用數年期間並無瑕疵,顯見系爭琴弓並無質量強度不 足之情形,被告抗辯系爭琴弓製作時即有瑕疵,尚難憑採, 被告雖再抗辯系爭琴弓在送來換弓毛前就有裂痕,這表示在 對方使用期間就有不小心敲擊過等語,惟依原告所提出兩造 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原告在施作更換弓毛前,僅曾向 原告表示系爭琴弓有掉漆情形,並未提及系爭琴弓有遭外力 敲擊之痕跡或已有裂縫之情形,原告亦否認在送交被告更換 弓毛前即有此情形,被告復未再舉證以實其說,其此部分抗 辯自難採信,足認系爭琴弓在送交被告之後曾發生撞擊因而 產生裂痕,則被告對系爭琴弓發生損壞之結果,應認有過失 。
㈢按民法第493 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 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 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
適用之。」、民法第494 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 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 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5 條規定:「因可 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 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 人得解除契約。」。又民法第495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賠 償範圍並不包括瑕疵結果損害。經查,原告未先定相當期限 請求被告修補瑕疵,即逕主張解除契約,於法未合,另所主 張12萬元損害,屬瑕疵結果損害,是以,原告依民法第495 條及第259 條第6 款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全新〔 王聖哲製作〕同等級琴弓,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2萬元 ,均屬無據。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6 條、第213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損害賠償 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 」而係「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 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 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 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 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經查,系爭琴弓須 重新接頭始能修復,修理費為30,000元,另系爭琴弓未發生 損壞事故前之價值約為135,000 元,修復後減損三成價值約 為40,500元,此有證人王聖哲前揭證述在卷可參,準此,系 爭琴弓之損害係因被告過失行為所致,且須進行維修,即便 修復仍有交易性之貶值,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全新 〔王聖哲製作〕同等級琴弓,於法無據;原告備位聲明請求 被告賠償修理費30,000元及交易性貶值40,500元,合計70,5 00元,於法有據,逾此範圍,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備位之 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依勝敗比例,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9,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