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美等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
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已調得被繼承人陳夜合之遺產稅資料,原告應速來閱卷
,參酌卷內被繼承人陳夜合之遺產稅資料,遵期陳報被繼承
人陳夜合之遺產清冊。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同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
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
對象。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陳夜合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
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系爭土地)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之姓名
、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四、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房屋(系爭
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權利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五、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更正訴之聲明),記載李青江為債務人
即被代位人,原起訴狀則記載李青江為被告,請敘明本件是
否將李青江列為被告。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
所、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書狀及證物均應按被告及受
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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