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印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丁振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