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109年度,142號
PKEV,109,港小調,142,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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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印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丁振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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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