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江家妮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