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9年度,142號
PDEV,109,斗補,142,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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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江家妮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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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